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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系李某某父亲)。被执行人:荀某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向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于2017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8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