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50年12月24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生,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魏某某与蔡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