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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贵芳与张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贵芳,张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84号原告:秦贵芳,女,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张海勇,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周、陈琛,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原告秦贵芳与被告张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秦贵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贵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贵芳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