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5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宋玉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538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9号。主要负责人:段元香,行长。被申请人: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工交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宋玉保,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驻地。法定代表人:钟本健,总经理。被申请人:宋玉保,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宋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宋玉保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宋玉保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