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绪忠、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忠,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忠,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火车站*期工业园。法定的代表人:XX民,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绪忠与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鄂118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绪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3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1)返还张绪忠货款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向张绪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675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118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校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