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富春与周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春,周成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467号原告:张富春,男,1969年7月8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春诉被告周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富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8.5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9,848.5元由原告张富春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