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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政与杨树南、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政,杨树南,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南。原审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定湘。上诉人何政因与被上诉人杨树南及原审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政上诉称,1.原审裁定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之间属借款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事实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据此,本案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没有事实依据且法律适用错误。2.本案上诉人何政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欠款借条书写于沅陵,且本案当事人均居住在长沙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源于上诉人何政在被上诉人杨树南完成古丈县默戎镇路基施工工程后,向其出具主要内容为“因吉罗项目,杨树南借给吉罗项目负责人何政施工款69万”的欠条,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古丈县默戎镇,因此,古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