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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霞与被执行人李云运、孔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霞,李云运,孔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霞,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云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孔少玲,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黎霞与被执行人李云运、孔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2016)豫17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云运、孔少玲2017年1月27日之前偿还黎霞借款本金4.8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从2016年8月份起按月支付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每月支付3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黎霞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9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