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终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作成、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作成,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4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系张作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汝正,经理。上诉人张作成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道外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外房产经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作成上诉请求:1.判令道外房产经营公司按房屋租金七折收取,偿还其维修费用2万元;2.判令道外房产经营公司在冷山外墙做保温,更换室内老化电线、腐烂厨房门,室内抹墙皮灰,通下水道。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起张作成按照房屋租金七折优惠收取房租,2016年4月道外房产经营公司在给低保户办理补贴时取消七折优惠不合理,当年维修房屋时支出维修费2万元,应当返还。2008年5月更名过户后,发现此房问题很多,要求道外房产经营公司进行维修,道外房产经营公司承诺由张作成自行维修,以后房租永久性按七折收取作为补偿,所以张作成到2016年底一直按七折交纳房租。一审法院(2016)黑0104民初4437号案件审理中,张作成撤诉不真实。本案中,张作成的监护人张某不存在自认事实,坚持起诉是其本意。道外房产经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作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道外房产经营公司履行收取张作成房屋租金协议;2.判令道外房产经营公司进行维修,外墙做保温,更换电线、厨房门,抹墙皮,通下水道。一审法院经查,张作成系二级智力残疾,监护人为张某。张作成的监护人张某自认其并未向法院起诉立案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委托他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张作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作成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101号2栋1单元703室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张作成。张作成为二级智力残疾,监护人为张某。2016年12月28日,张作成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认为,张作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没有自认未向法院起诉立案,坚持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故一审法院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张作成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凯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万 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