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柏盈兰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7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彦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海南柏盈兰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C座10楼C房。法定代表人:孙崇格,董事长。上诉人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柏盈兰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昌明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岑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