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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吉凯与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凯,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凯,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北水桥街**号,身份证号:622201196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璋,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6704C。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以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璋,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甘州区张肃公路以北,身份证号:6222011969********。上诉人王吉凯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5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吉凯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吉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