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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文广、李文书等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李文书,李文明,新蔡县宏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531号原告李文广,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文书,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文明,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新蔡县宏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原今是)办事处腰刘庄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文广,经理。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原告李文广、李文书、李文明、新蔡县宏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认为,四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广、李文书、李文明、新蔡县宏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广、李文书、李文明、新蔡县宏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岩审判员  耿立审判员  徐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