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碧英与林艺平、黄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英,林艺平,黄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627号原告:郑碧英,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艺平,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银树,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郑碧英与被告林艺平、被告黄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碧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碧英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颖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