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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德仁、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仁,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汇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许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德仁,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1320665B。法定代表人:吕庆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601室。负责人:廉保垒,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汇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梅冲湖路与文明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63655514。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三九,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曹德仁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汇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许三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9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