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朱建军、刘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朱建军,刘卫荣,韩军,张岚,朱海军,李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91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负责人:梁彦岭被告:朱建军,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刘卫荣,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韩军,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岚,女,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朱海军,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生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李全胜,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朱建军、刘卫荣、韩军、张岚、朱海军、李全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建军、刘卫荣、韩军、张岚、朱海军、李全胜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7.4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397.4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承担。审判员 陈姝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