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连元与石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元,石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761号原告:魏连元,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丘县。被告:石少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原告魏连元与被告石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魏连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连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连元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