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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连元与石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元,石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761号原告:魏连元,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丘县。被告:石少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原告魏连元与被告石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魏连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连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连元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