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9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长春申请执行杨卫平、杨卫锋、张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春,杨卫平,杨卫锋,张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春,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卫平,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杨卫锋,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张丰,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关于王长春申请执行杨卫平、杨卫锋、张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红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丰名下银行存款69479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