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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汝祥、王厚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祥,王厚义,高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汝祥。被执行人王厚义。被执行人高金秋。本院在执行王汝祥与王厚义、高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