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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昝某某,男,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赔付969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朱某某账户上的存款9788.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曹亚琦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