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成与李伟、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李伟,张锋,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32号之一原告吴成,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一般授权),系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锋,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云鹤园106-4-103。法定代表人熊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与被告李伟、张锋、第三人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伟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21-2-5号1单元7层2号(原911号1栋)房屋,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伟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21-2-5号1单元7层2号(原911号1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