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春英、李春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李春凤,杨少威,杨梦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李春凤,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杨少威,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杨梦蛟,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现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春英与李春凤、杨少威、杨梦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执行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