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春燕董光旭、杜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燕,董光旭,杜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98号申请人:冯春燕,女,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德城区。被申请人:董光旭,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杜清玉,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申请人冯春燕与被申请人董光旭、杜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杜清玉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清玉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