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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春燕董光旭、杜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燕,董光旭,杜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98号申请人:冯春燕,女,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德城区。被申请人:董光旭,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杜清玉,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平原县。申请人冯春燕与被申请人董光旭、杜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杜清玉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清玉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