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那百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珍,那百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1958年7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那百夷,男,1956年1月6日生,满族,干部,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素珍与那百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