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海军、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杨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金山,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吴海军与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金山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杨金山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汉昇榕郡3#-1701房屋一套(合同编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执行人杨金山的银行存款2804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