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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淑琴、潘宏等与陕西云飞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潘宏,刘永兰,郭丽萍,郭文,陕西云飞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516号原告王淑琴,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小丽,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宏,陕西铜川人,居民。原告刘永兰,黑龙江伊春人,居民。原告郭丽萍,陕西西安人,居民。原告郭文,甘肃庆城人,居民。被告陕西云飞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东西一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汉忠,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贾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潘宏、刘永兰、郭丽萍、郭文诉被告陕西云飞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潘宏、刘永兰、郭丽萍、郭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潘宏、刘永兰、郭丽萍、郭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潘宏、刘永兰、郭丽萍、郭文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淑琴已预交2300元,由本院退付其2300元。审 判 长  武祎峰代理审判员  秦浩文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