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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陈高珍与深圳市硕人褧衣贸易有限公司、肖春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珍,深圳市硕人褧衣贸易有限公司,肖春光,胡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高珍,女,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硕人褧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佳和大厦华强北电子世界深圳三店一层1A082,组织结构代码306148606。法定代表人肖春光。被执行人肖春光,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胡金梅,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城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34号民事判决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0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硕人褧衣贸易有限公司应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高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479元;二、被执行人肖春光、胡金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硕人褧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春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991.04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金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55.9元。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陈 聪审判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