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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光泉、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泉,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胥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泉。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胥永涛。陈光泉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胥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