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吕婉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吕婉萌,王贤国,吕绍龙,俞玉燕,新昌县泰庆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官河南路399号一至三层。负责人:邢静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婉萌,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贤国,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吕绍龙,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俞玉燕,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泰庆机械厂,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工业园区新柿路39号一楼。投资人:吕婉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婉萌、王贤国、吕绍龙、俞玉燕、新昌县泰庆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婉萌名下有车牌号为浙D×××××、浙D×××××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婉萌名下车牌号为浙D×××××、浙D×××××汽车两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盼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