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董昌武与刘正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昌武,刘正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387号原告:董昌武,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被告:刘正焱,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现麻城市城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昌武诉被告刘正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昌武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昌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董昌武负担。审判长 屈 剑审判员 雷锦锋审判员 戴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