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轩勤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轩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轩勤山,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额敏县。上诉人轩勤山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轩勤山上诉请求:撤销(2017)兵090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指令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李荣春、蔺超华、徐金忠合伙成立了沙湾县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位于沙湾县豫鑫佳苑房地产项目时,上诉人轩勤山给李荣春分三次借款54万元,蔺超华、徐金忠对其中的28万元借款承诺担保,并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尽管被上诉人暂住沙湾县、额敏县,但借款争议的事实发生在兵团第九师额敏垦区。上诉人分别向沙湾县人民法院、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均被告知应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轩勤山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李荣春、蔺超华、徐金忠,该案中轩勤山在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轩勤山在上诉期间提供由新疆蒙哈吉派出所出具的轩勤山现居住于团结农场建轩防水材料厂两年的证明,该证明证实了轩勤山的经常居居地为团结农场,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上诉人轩勤山与李荣春、蔺超华、徐金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阅案卷及上诉人提供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均能证实轩勤山与李荣春、蔺超华、徐金忠民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没有违反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中原告轩勤山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第九师团结农场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处不当,应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