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563号原告:赵某,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32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6月13日还清,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6月13日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4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志华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