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玉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泉,经名马亥二赛(音),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格尔木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经格尔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月2日被本院决定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德尔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马玉泉在格尔木市昆仑路一烧烤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昆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星龙大厦”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后经李某某报案,被民警依法查获,随后带至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案发时马玉泉的血醇浓度为19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玉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路线图、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玉泉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马玉泉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且被告人马玉泉对控方指控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和以上定罪、���刑证据均不持异议。上列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玉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泉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时未及时到案,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玉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