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79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灵,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玉,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友奎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