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与王双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王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徐可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拴绪,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召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双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双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双成之妻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622700259006010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双成之妻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622700259006010xxxx账户的存款14407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