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柳鹰与被告潘洋、汪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鹰,潘洋,汪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049号原告:柳鹰,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潘洋,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汪振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负责人:于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柳鹰与被告潘洋、汪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柳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冯智勇代理审判员 孙元臣人民陪审员 孟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