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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327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英,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