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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8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承意与盛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意,盛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784号原告:何承意,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天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何承意诉被告盛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何承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承意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承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承意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审 判 员  徐燕菁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