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承意与盛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意,盛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784号原告:何承意,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天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何承意诉被告盛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何承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承意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承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承意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审 判 员 徐燕菁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