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异29号异议人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110执字第4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迁东街村鹿国用(2013)第02-2449号土地予以查封。异议人于2017年7月16日书面提交执行异议书,现因2017年8月9日异议人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会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