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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与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现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现住滦平县,系李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杰,村主任。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因与原审被告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张智慧审判员 李   浩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东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