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卫红与倪帮勇、邓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卫红,倪帮勇,邓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648号原告:邹卫红,男,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被告:倪帮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邓艳萍,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邹卫红诉被告倪帮勇、邓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唐 凤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