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8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正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月兴。被申请人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南楼1210。法定代表人:黄保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经查询被申请人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华仕达机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82账号内的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