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720号原告:庞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市人,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杨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