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31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0月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吕某,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