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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31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0月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吕某,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