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孙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对原告刘建军与被告孙勇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7)皖032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45元,原告刘建军负担1079元,被告孙勇负担266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515元,原告刘建军负担1215元,被告孙勇负担300元。”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