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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孙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对原告刘建军与被告孙勇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7)皖032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45元,原告刘建军负担1079元,被告孙勇负担266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515元,原告刘建军负担1215元,被告孙勇负担300元。”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