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389号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7417元、违约金352536.42元、鉴定费9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98246.00元(包括工程款本金517417元、违约金352536元、鉴定费9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2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2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款985987.00元,执行费1225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