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严忠明与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忠明,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忠明,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杨善炳,该公司董事长。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605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