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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佳亮与杭州点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佳亮,杭州点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38号原告:洪佳亮,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杭州点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5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刘五星。在本院审理原告洪佳亮与被告杭州点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佳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点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佳亮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佳亮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