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金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3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梁,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抓获,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9日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经滑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5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金梁驾车行驶到滑县老庙集十字路口向东拐弯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张某因是否相蹭发生纠纷,二人言语冲突后引起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将张某面部致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梁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金梁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祝某的证言,陈金梁户籍证明、张某户籍证明、陈金梁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暂押人犯登记证、出所登记表、调解笔录、张某CT报告单、陈长勤出具的赔偿金证明、随案移送清单,张某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金梁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金梁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艺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