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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小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宝,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6月20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宝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丽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罗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宝于2017年5月23日、24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520风尚酒店开房住宿,所开房间为520风尚酒店321号。5月24日晚上,唐某、伍某1、吴某1及张小宝等人在冷水滩区凤凰园520风尚酒店321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与麻古。5月25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520风尚酒店321房间将吸毒人员唐某、伍某1、吴某1等人查获,张小宝逃脱。经现场检测,唐某、伍某1、吴某1尿检均呈阳性。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张小宝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店结账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唐某、伍某1、吴某1、伍某1、屈某、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小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宝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宝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宝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罗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