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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774号原告陈某某,男,1996年12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田某某,女,199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国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